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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政策

    金乡县关于促进全县经济跨越发展的三十九条规定


    为全力全速推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努力实现“争当欠发达县科学发展排头兵”的奋斗目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一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财源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并随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适当增加,主要用于企业对财政贡献奖励和促进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支出。奖励扶持对象为在金乡县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流转税的各级各类企业。

    第二条  对经县以上经信部门备案,并竣工投产的技改扩能项目,进行分档奖励:技术改造投入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给予5‰的奖励;技术改造投入10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给予8‰的奖励;技术改造投入2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给予10‰的奖励;技术改造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给予15‰的奖励。

    第三条  鼓励大企业实施企业兼并和收购。在兼并收购过程中涉及到土地、房产、设备、车辆等权证过户税费,县级政府收益部分的90%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

    (一)强化财政投入对自主创新投入的导向作用,2011年县财政安排科技“三项经费”预算1200万元,并确保全县财政科技投入逐年有所增加,对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等,视项目情况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不得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5年内结转抵扣。

    (三)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新创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设立院士流动工作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设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大学教授、取得博士学位以上的研究生来我县创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国家、省、市级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企业申请专利被认定的,其申请费用从县专项资金中全额资助,并支付3年专利保护费。

    第五条  鼓励优势企业上市。企业参加上市辅导的费用除享受国家和省、市的补贴外,再给予20万元补助。对上市成功的企业,除享受省、市奖励政策外,再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于收购县外上市公司,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县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在金乡县注册纳税的国内企业集团总部,当年缴纳税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建设总部办公楼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扣除上缴市部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扣除上缴市部分)予以先征后返;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前2年100%、后3年50%的比例以财政支出的形式予以资金扶持。

    第七条  鼓励公务员身份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头创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在县内领办、创办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受聘,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比照下派挂职干部管理,三年内允许回原单位;三年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办理辞职手续,按政策规定给予安置补偿。鼓励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前退休创办经济实体。

    第八条  鼓励发展规模企业。企业通过扩大生产经营达到规模以上的,自达到年度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增加部分50%奖励给企业。

    第九条  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司法途径取得的除外)。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长质量奖”或“国家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得“山东省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条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和低碳经济。凡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节能减排项目,县政府分别给予30万、20万、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企业信用共同体出资为主体,设立过桥还贷周转专项资金,用于信用共同体企业还贷周转。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引导企业、自然人组建各类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对新组建的担保和小额贷款公司,除享受新上工业项目优惠政策外,视其业绩,最多可按注册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现代大型农业公司,当年度规模流转土地100亩、200亩、500亩、1000亩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第十三条  大力支持农产品出口。按省规定标准,对区域性检测中心建设给予扶持,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按不高于剩余部分追溯体系建设30%给予配套,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出口企业开展农产品质量电子追溯平台建设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补助。对出口农产品企业当年取得有机产品认证、食品质量关键控制点认证等,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再补助剩余部分的50%,补助额不超过2万元。

    第十四条  扶持商贸物流业加快发展。

    (一)在金乡县境内新注册实行独立财务核算的商贸物流企业,根据企业缴纳国、地税地方留成之和,五年内按如下比例分档给予奖励:年度缴纳国税、地税税收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励企业,其中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纳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80%奖励企业,其中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纳税额在500万(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企业。本地原有企业以及通过变更、注销等方式变相新设立的商贸物流企业,纳税额扣除原税收基数后新增部分可享受该政策。

    (二)新上商贸流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前3年所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4—6年所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进行奖励。

    以上(一)、(二)两款,当年度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进区入园。

    (一)对落户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食品园区5000万元以上和3000万元以上的新信息、新材料、新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包括“退城、退乡入园”扩能改造项目),政府以优惠价格提供土地。招商引资及“退城、退乡入园”项目新增扩能部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3年所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4—6年所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化工园区政策另行制订。

    (二)支持项目集中到园区发展。乡镇(街道)不再新设工业项目区,不再新增工业项目用地,逐步压缩现有小项目用地。乡镇(街道)招商引资和现有企业搬迁改造落户园区的项目,其前期费用由园区负责,税收归属园区财政。县财政每年按该项目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给引进项目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承担该项目的各项税收政策奖励。乡镇(街道)明确专人与园区共同推进项目的落地建设,直至竣工投产。县直部门引进落地工业园区的企业,属园区项目。考核时,乡镇(街道)或县直部门与园区重复计算项目指标分值。

    (三)“退城、退乡入园”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入园区时,按县政府最新公布的工业基准地价全额支付土地补偿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县政府最新公布的工业基准地价扣除已使用的土地年限的价款后支付土地补偿款,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全部用于企业搬迁建设。企业进园时,可再从该企业土地拍卖收入的政府纯收益部分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国有企业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以能解决职工身份置换所需要的资金额为准)支持企业发展。

    (四)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占地不建、降低标准、推进迟缓、投资强度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项目,严格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责令退出土地。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纳税贡献金马奖。

    (一)对当年地方入库税金达到50万元以上(政策性退税企业扣除退税后),且同比口径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加工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每年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一次性奖励,奖金额按比上年新增地方入库税金的5%计提,最高奖励30万元(新上商贸物流企业、进区入园企业按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和额度进行奖励,后按本款规定执行)。

    (二)以企业比上年新增地方入库税金为依据授予荣誉称号,新增地方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企业法人代表“××年度功勋企业家金马奖”,同时授予企业“××年度功勋企业金马奖”;新增地方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企业法人代表“××年度功勋企业家银马奖”,同时授予企业“××年度功勋企业银马奖”;新增地方入库税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企业法人代表“××年度功勋企业家铜马奖”,同时授予企业“××年度功勋企业铜马奖”。

    第十七条  设立企业经济发展奖。对当年投入大、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上项目法人代表,授予“××年度经济发展功勋企业家”荣誉称号,同时授予企业“××年度经济发展功勋企业”荣誉称号。

    二、保障项目用地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期限按不同行业或不同建设项目确定。居住用地期限为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用地期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业用地期限为4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需要延期的,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新上项目尽量使用闲置土地及规划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凡需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工业用地,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核定用地规模,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投资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项目及BOT、TOT方式合作项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统一土地补偿标准。全县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补偿统一标准为:

    (一)东至莱河、西至沙河-金鱼河-105国道、北至老万福河、南至缗城路南150米按照每亩43000元;

    (二)金乡街道除第一区片以外及老万福河以北的区域,鸡黍镇、胡集镇及卜集乡化工园区规划区内的土地,全部按照每亩41000元执行;

    (三)高河镇、鱼山镇除第一区片以外的区域、卜集乡除化工园区规划区以外的区域、羊山镇、马庙镇、王丕镇、肖云镇、司马镇、化雨镇、兴隆乡全部按照每亩39000元执行。

    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标准。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或附着物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对全县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时,实行统一地价制度。金乡街道、经济开发区(鱼山镇)工业项目用地统一地价为每亩12万元,其他乡镇工业项目用地统一地价为每亩9万元。土地抵押评估时,在以上地价的基础上,上浮价格不得突破30%。

    第二十二条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供地,属于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型服务外包项目以及兴办学校、医院、殡仪服务等公益事业型项目的,享受县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同等的土地、税费优惠政策。同时,可以参照工业类性质项目,以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挂牌出让供应土地。属于划拨用地的,如需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

    第二十三条  加大内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力度。对引进生产加工类项目的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认定投资额的5‰兑现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认定投资额的8‰兑现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类项目,除按认定投资额的8‰兑现奖励外,追加奖励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的商贸物流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兑现奖励;5亿元(不含5亿元)以上的,按8‰兑现奖励;投资1亿元以下的商贸流通、宾馆酒店、旅游休闲及其它第三产业项目,按生产经营后年纳税额的五倍折算为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的,按上述规定进行奖励,由同级财政列支;通过拍卖国有或集体资产引进的资金(不含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对引荐人按1‰给予奖励;引进社会性有偿资金或县外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由受益单位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引进省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入股兴办企业的,按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入股额的8‰给予奖励;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兼并重组县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引荐人30万元、20万元;引进公益性事业类项目,按生产加工类项目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引进一般外资项目的,按所引进外资形成固定资产的10‰-15‰由受益财政奖励引荐人。对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章程)约定足额缴付出资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引荐人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全县各级各部门向上级争取非统筹安排类资金。

    (一)争取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奖励15万元;争取金额在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争取金额在100—500万元(含100万元)的,奖励5万元;争取金额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奖励3万元。

    (二)多个单位共同争取的,按到位资金的50%计入牵头单位,50%由协办单位共同分摊;县直部门与乡镇(街道)共同争取的,按到位资金的60%计入有关县直部门,40%计入乡镇(街道);非项目统筹类资金,按到位资金的10%折算后,按以上办法计入单位争取金额。

    第二十六条  鼓励做好融资运作。按照平台运作业绩,对各融资机构进行考核。对融资机构按融资实际到位金额的5‰进行奖励;融资采用BT、BOT等方式承建的政府工程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评估,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后视为融资,并按照实际完成工程资金的2‰进行奖励;对各融资机构完成全年融资任务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融资合作过程中提议人、中介人按融资实际到位金额的3‰进行奖励。

    四、拓展对外贸易领域

    第二十七条  提高企业国际贸易争端应对能力。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等组织的“两反一保”贸易磨擦培训等活动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天100元资金补助,补助额不超过1万元。对出口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应诉、复审工作发生的诉讼费,在省、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补助剩余部分的50%,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个应诉案件只享受一次补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对外承包工程。新设立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根据合同大小分档次奖励。项目合同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项目奖2万元人民币;项目合同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  鼓励外派劳务。对经上级部门核准的外派劳务基地、市级外派劳务基地和新获商务部批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外派1人,奖励劳务派出单位(人)200元。

    五、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条  从2009年开始,连续3年对三种类型的市级新型农村社区示范点,根据规模档次、时间先后,分别给予不同补助。

    (一)合村并点一步建成型。新建居住楼房建筑面积在40万平方米以上、居住人口3000户以上,符合建设标准和基础设施配套要求,社区服务中心满足居住人口服务要求,2009年内建成的,给予200万元补助;2010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给予150万元补助。新建居住楼房建筑面积在26万平方米以上、居住人口2000户以上, 2009年内建成的,给予150万元补助;2010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给予100万元补助。新建居住楼房建筑面积在13万平方米以上、居住人口1000户以上,2009年内建成的,给予100万元补助;2010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给予80万元补助。

    (二)合村并点分步实施型。起步区新建居住楼房建筑面积在6.5万平方米以上、居住人口500户以上,符合建设标准和基础设施配套要求,社区服务中心满足居住规划集聚人口服务要求,2009年内建成的,给予80万元补助;2010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给予50万元补助。对于实现升级达到第一种类型中三个档次的,按照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补助标准,对应给予差额补助。

    (三)社区服务引导集聚型。2009年内建成辐射半径2公里以上、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社区服务中心的,给予20万元补助;2010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给予15万元补助。集聚建成居住楼房,对应前两种类型中规模档次的,按照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补助标准,对应给予差额补助。

    补助资金从市级整合捆绑资金中列支,由财政统一拨付,验收合格一个、补助一个。2009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不属于补助范围,没有按规定配套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的不予补助,居住楼房低于四层的不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从2009年起,连续5年设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每年1000万元(含市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和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及住房建设,根据规模档次、建设标准及完成时限,分别给予资金扶持。

    第三十二条  充分利用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对节约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成城镇建设用地。腾空的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后,相关补助标准按《金乡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暂行办法》(金政发〔2010〕43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小区建设的回迁安置楼,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县级可控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的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六、鼓励金融部门为金乡发展建功立业

    第三十四条  年度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达到10-15亿元,设置奖金20万元;新增贷款达到15亿元(含)以上,设置奖金30万元。奖金由县财政全额拨付,其中奖金总额的50%用来奖励金融部门主要负责人,另外50%奖励金融部门相关责任人。

    (一)新增贷款奖励(奖金总额的65%)。县人行在保持全县各项贷款余额增长、金融形势平稳运行的前提下,以该项奖金的10%予以奖励。其它考核对象按照当年新增贷款额进行奖励,奖金计算方法:该项奖金额×90%×(各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额÷全县当年新增贷款额)。

    (二)银企对接签约贷款专项奖励(奖金总额的15%)。县人行在认真督促各金融机构落实好银企对接签约贷款协议的前提下,以该项奖金的10%予以奖励。其它考核对象根据银企对接会签约贷款到位情况进行奖励,计奖方法:该项奖金额×90%×(本行签约贷款当年实际到位金额÷金融机构全部签约贷款金额)。

    (三)年末存贷比奖励(奖金总额的10%)。县人行在保持全县当年新增存贷比较上年提高的前提下,以该项奖金的30%予以奖励。其它存款类银行机构根据年末存贷比高低进行排序,第一名奖励该项奖金的40%,第二名奖励该项奖金的20%,第三名奖励该项奖金的10%。

    (四)新增工业企业贷款户数奖励(奖金总额的10%)。年末对金融机构新增工业企业贷款户数(贷款户在银行须一年以上)进行排名,对排名前四名的金融机构分别以该项奖金额的40%、30%、20%、10%予以奖励。

    七、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财政体制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收入基数内的地方两税收入及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留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超基数部分,县乡按1:9的比例分成,达不到收入基数部分,县财政按20%的比例补助。经济开发区(鱼山镇)所属的企业缴纳国、地税收入形成的财力及增量全部归属经济开发区(鱼山镇),县属以上(包括县属)企业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留给经济开发区。

    第三十六条  乡镇(街道)组织征收的国、地税地方税收比上年增长部分,按增量的50%奖励给乡镇(街道)。本项奖励计入乡镇(街道)财力基数。经济开发区(鱼山镇)区域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排污费、水资源费等,除按规定上缴中央、省、市部分外,县留成部分80%返还经济开发区(鱼山镇),按政策要求安排使用。

    第三十七条  对各乡镇(街道)招商引资工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10万元计入乡镇(街道)支出基数。

    第三十八条  保障乡镇(街道)政府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2009年1月执行标准及时发放。通过发展经济财力增加的乡镇(街道),报经县政府批准,可相应调增工资津贴和补贴。

    八、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金乡县关于促进全县经济跨越发展的四十五条规定》(金政发〔2010〕7号)同时废止。县政府原有涉及上述内容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