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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安局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日期:2012-5-29 17:07:49 人气:

    环保与安全生产监督局 

    1、依法行使环保与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能,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2、研究制定区内环保与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并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

    3、协助省、市、县环保局安监局等上级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4、指导区内企业环保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检查和督促整改负责区内重大危险源和污染源的监督工作。

    5、制定区内环保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6、监督区内环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验工作;协调区内环境保护的检测工作。

    7、监督区内职业健康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8、区内环保与安全生产工作的交流合作、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9、协助企业办理环评、安评手续;协助办理试生产前的相关环保、安全监管手续;协助办理消防、防雷和灾害评估等手续。

    10、按照“接待咨询、受理委托、协调办理接受监督”的程序,对全区新招引的重点项目实施项目审批全程代理制。接受投资者委托,全程代办在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的各种手续;为服务对象代办投资项目需要办理的各种行政许可和有关手续。

    11、协调县技术监督局、公安消防、气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水务局、工商局、商务局等部门做好园区其他临时性工作。

    12、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环保科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区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

    2、落实国家、省、市、县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

    3、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4、监督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5、监督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工作。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

    6、协调区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7、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牵头生态园区创建工作。

    8、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9、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安监科

    1、贯彻执行和监督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责任。

    3、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施、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生产工作。

    4、监督区内职业健康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5、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配合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6、协调和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7、监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8、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9、区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10、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1、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投资服务科

    1、接受投资者委托,全程代办在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的各种手续。

    2、为服务对象代办投资项目需要办理的各种行政许可和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