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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金乡县委 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引导全民创业大力推进民营及镇村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日期:2012-7-27 15:06:08 人气:

    金发〔2012〕22号

    中共金乡县委  金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支持引导全民创业大力推进民营及

    镇村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2年7月7日)

    全民创业是“富民之本、发展之基、活力之源”。鼓励支持引导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企业创新业、干部创事业、全民创大业,最大限度地集中民智民力,激发社会创造力,是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推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是壮大县域经济、镇村经济,提升城镇化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我县综合实力的战略举措。为实现县第十三次党代会、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发展目标,推进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引导全民创业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济发〔2012〕18号)文件精神,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弘扬敢为人先、敢冒风险、敢于创新的创业精神为先导,以培育壮大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创优创业环境、提升创业服务水平为重点,以创业推动发展、带动就业、促进和谐,提高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调结构、转方式和富民强县为目标。为实现县域经济前移进位,打造鲁西南经济强县,奋力冲刺全市发展第一方阵的战略目标打下坚实之基,努力形成全民竞相创业、争先发展、创新赶超的良好氛围。

    (二)创业发展目标。以创业促发展,以发展促就业、促民生、促和谐,大力开展全民创业及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提升工程。到2016年全县新增各类创业主体8000个,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园)达到10个(20万平方米),县乡两级创业示范基地(园)达到30个(15万平方米),创业带动就业2.5万人,新增微型企业2500家。五年内培训创业者6000人,培训劳动者2.5万人,创业担保贷款突破5亿元。其中,到2013年新增各类创业主体2500个,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园)达到3个(6万平方米),县乡两级创业示范基地(园)达到15个(7.5万平方米),带动就业8000人以上,培训创业者2500人,培训劳动者12500人以上,创业担保贷款突破2亿元。

    二、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三)大力扶持初始创业。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回归创业人员、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退伍军人、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及其他具有创业能力的自然人从事初始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予以扶持: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人事关系代理、劳动关系形式鉴定、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县人才服务中心要向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等费用,为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免收2年代理费。对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退休费发放的年限,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人事代理期间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2、鼓励回归创业。大力实施“回乡创业工程”,对回乡创业人员,自领取营业执照起,在信贷发放、专项资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各项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按照相关人员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减免各类行政事业收费。

    3、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及企事业科技人员创业。党政机关在职干部职工及企事业科技人员(公务员除外),在县内领办、创办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受聘,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比照下派挂职干部管理,三年内享受在职同等待遇;三年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办理辞职手续,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偿,个人按规定标准交纳社会保险的,退休后可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创办企业,参与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取得合法报酬。

    4、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不超过3年。对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可继续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支持持证残疾人、在册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首次创业。

    5、鼓励退役军人创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6、鼓励农民创业。农民首次申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的,免收注册工本费、副本费。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对农民合作社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初加工业,乡镇(街道)、农业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制定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并积极为其争取上级的有关扶持政策;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后,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

    以上人员,经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年的,可申请5—8万元小额贷款,予以贴息扶持。另外,个人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中小企业局审查复核合格后,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2000元。

    (四)实施微型企业成长工程。从2012年起,力争全县每年新增微型企业500家,吸纳就业人员2500人以上。通过孵化培育,全县每年有100家微型企业成长为小型企业。从2012年6月1日起,在金乡县新注册成立并在金乡纳税的微型企业,正常运营一年后,提出申请,并经县工商局、县中小企业局认定,一次性可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注册资本金补贴。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微型企业。

    (五)推动中小企业“二次创业”。县委、县政府研究出台扶持全县中小企业扩量升级政策意见,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型、提升型、培育型重点扶持工程,鼓励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迅速做大做强,形成中小企业梯次培育、依次递增、滚动发展的格局,争取每年有60家小型企业成长为中型企业。同时实施企业创新和管理提升工程,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促进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百村经营场所建设工程”,把集体年经营性收入低于5万元的村,特别是“空壳村”纳入其中,并结合镇村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布局规划,加大农村门市超市用房、标准化厂房以及标准化种养殖大棚等村级经营场所的建设力度,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从2012年起,每年实施经营场所建设的村数,不低于总规划村数的20%,力争利用5年时间所有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均达到5万元以上。

    1、建立优惠扶持机制。村集体以资金、集体建设用地、闲置集体厂房等资产入股兴办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经济协会等农业产业化组织以及发展第三产业,所需办理的各种证照,免收除上交省、国家以外的一切规费;村级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3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对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所交纳税收的县级留成增量部分按不低于30%的比例由县财政奖励村集体。村级通过招商引资、全民创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创办实体经济等方式创造的税收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由受益财政按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村集体。

    县国土资源局要积极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村集体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有效土地,归村集体管理使用。镇边村和城郊村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依托城镇兴办标准厂房、仓储、市场等二、三产业载体,开展租赁经营,并允许依照法律和政策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2、大力盘活集体资产、资源。积极鼓励和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租、入股等办法,充分开发利用现有荒地、荒水等资源,发展相关各类产业,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旅游资源和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地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并具备安全生产的情况下,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利用。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改革,可以通过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转换经营机制,实现资源商品化。积极推进城郊村、镇边村、园中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试点,提高村民参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3、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通过宣传引导、政策激励,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产出率和农业的综合效益。加大对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在信贷、项目、财政和技术等各方面的扶持力度,通过提高土地规模经营水平,促进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让土地资源向种养能手和经营大户集中;拉动兴起一批龙头企业,促进土地和资本有效结合,带动经济发展;按照“一村一社、一村一品”的要求,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发展经济的组织化程度;进一步调整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

    4、建立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奖励机制。组织部门要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持。将村干部经济待遇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情况挂钩,由县考核委牵头,县统计局、县农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建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综合考评制度。每年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综合考评排名前20位的村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进位排名前10位的村,分别授予“村级集体经济发展20强村”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进位10强村”荣誉称号,并给予不少于2万元的奖励。充分调动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村干部报酬与村级集体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凡村级集体经济纯收入年度增幅在50%以上且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村干部除按有关规定领取报酬补助外,可提取当年新增税收奖励村集体部分的50%,作为村干部奖励资金,其中村党组织书记奖20%,其余部分优先用于支付当年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对被评为创业兴办企业先进村(居)的党组织书记,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乡镇(街道)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的管理。

    (七)加快推进镇域经济。县每年针对乡镇(街道)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收入发展水平、固定资产投资发展水平、人均纯收入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速度指标(地方财政收入发展速度、固定资产投资发展速度、人均纯收入发展速度)进行考评,具体考评办法由县考核委另行制定。

        (八)加快培育创业载体。支持各乡镇(街道)、各园区创建国家和省、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园),力争五年内创建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园)10个,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园)3个,国家级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园)1个。依托各乡镇(街道)以及经济开发区、食品园区、化工园区、商贸物流区进一步整合资源,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规划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小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园)以及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物运中心等各类创业载体。鼓励并支持企业在县内现有省、市级专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园中园,规划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农民工回乡创业园、青年创业园、妇女创业园等,为创业人员提供方便、廉价、配套的创业场所。各乡镇(街道)、各园区至少创建一处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园)。

         三、强化创业企业培训

    (九)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培训项目分头争取、培训资金统一管理、培训计划统筹实施、培训对象部门组织、培训服务机构承担的要求,整合全县各类创业就业以及企业培训资源,支持全县相关培训机构搞好创业企业培训工作,采取企业自训、机构培训和与大专院校合作办学等方式开展培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就业创业再就业培训,县中小企业局要搞好企业管理提升、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积极开展各类培训工作。力争到2016年采取政府投资、民间投资、校企联办等方式建成各类职业培训实训基地10个,积极创办创业培训实训基地2个。

    (十)创新培训机制和模式。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经营策划、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培训,提升企业整体素质。引入竞争机制,面向全国选择一流培训机构开展创业企业培训,提高创业企业培训层次。实施企业管理提升工程,引入管理咨询机构,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开展管理创新。县财政每年安排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培训专项资金20万元用于开展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培训工程。同时,实施规模以上企业家和创业者“一帮一”帮扶工程推进创业工作开展,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活动,五年内对全县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全部开展一次创业培训,对在岗就业人员普遍开展一次双技能培训,对有二次创业愿望的创业者,分期组织开展能力素质提升培训。

    四、搭建创业发展平台

    (十一)建立创业发展信息平台。建立开放式创业发展信息资源库,设立创业发展服务网站和短信服务平台,县电视台、县广播电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开设创业发展服务专栏,相关部门、社团组织、公共服务机构、社区服务平台设立创业发展服务热线,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发展政策和信息服务。

      (十二)建立创业发展项目推介平台。各乡镇(街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利用《济宁市全民创业导向目录(2012—2016)》,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创业项目,编制《金乡县全民创业导向目录》。依托各类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开辟“创业项目超市”。依托金乡大蒜节、诚信文化节等重点节会活动,在公共场所公示创业项目信息,搭建创业项目推介平台,积极组织人员参加“中国·济宁中小项目投资创业洽谈会”,促进创业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

      (十三)建立创业企业服务平台。设立县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各社区建立创业企业服务机构,完善创业企业服务网络,按照企业需求逐步建立相关服务平台。依托三级创业服务机构,开通创业服务“绿色通道”,整合创业服务资源,集中各部门服务职能,为创业者和企业提供“一站式”全程服务。

    五、加大创业扶持和支持力度

    (十四)加大财政扶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激励机制,促进创业企业发展。从2012年起,县财政每年依法设立2000万元创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微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融资奖励、创业能力素质提升、服务体系建设、创业基地建设以及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管理提升等。具体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局研究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1、对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免费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

    2、对培训合格后进驻县级以上创业基地(园)的初始创业主体,按其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由受益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初次创业租金补贴,最多连续补贴3年;

    3、对自主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在10万元内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两年全额贴息(国家限制行业除外);

    4、对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创业示范基地(园),分别给予30、20、10、5万元奖励;

     5、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和民生型中小微企业,包括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产业链延伸配套加工、特色种养、家庭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社区服务等中小微企业,县中小企业局每年确定扶持重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县专项资金给予扶持,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的扶持。县政府按中小微企业发展增量实行奖励。对完成年度中小微企业数量增量目标和增长速度增量目标的乡镇(街道)、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局研究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十五)加大融资担保支持。用足用好用活国家出台的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者提供优惠融资担保。创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不受出资额和注册资金的限制,按生产经营规模和流动资金需求确定担保贷款额度;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将创业人员初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放宽到3年,将反担保范围扩大到有担保能力的单位人员,将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个体经济组织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15万元,将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型企业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每人20万元、总额10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微型企业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4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型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按不高于年担保额的1%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型企业融资性再担保业务,按不高于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贴。

    成立金乡县企业融资服务中心,搭建融资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融资咨询、融资中介、信用提升、信用评级等一站式融资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县中小企业局、县商务局等部门要优先推荐享受国家、省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鼓励县内各金融机构开展信用社区和信用村镇创建活动,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支持创业和企业发展。鼓励银行设立中小微型企业和个人贷款专营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多渠道聚集社会资金服务全民创业和企业发展。县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帮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申报市财政风险补偿奖励,各金融机构严格落实相关金融政策,支持创业和企业发展,县金融办、县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金乡支行等部门建设金乡县中小微型企业金融俱乐部,深入实施科技金融促进计划,深化银企对接。抓住国家政策机遇争取发行中小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拓宽融资渠道。通过提供创业贷款财政贴息,引导银行信贷投入、信贷风险补偿,吸引风投公司、创投公司、私募基金公司等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主体对接。增设小微型企业信贷投放专项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小微型企业贷款,对小微型企业贷款年增幅高于全部贷款年平均增幅、新增的小微型企业贷款额占全部新增贷款50%以上且新增存贷比比去年同期高5%的金融机构奖励10万元。人民银行金乡支行、银监部门对金融机构实施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增幅监督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各银行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增幅的落实情况,对符合获得小微型企业信贷投放专项奖条件的金融机构,报县政府进行奖励。

    (十七)加大税费优惠扶持。严格落实国家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扶持中小微型企业、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和鼓励发展行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按国家规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农村创业主体,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市级和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减免行政规费政策,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质监局、县商务局等部门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八)加大社保补贴力度。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工作满一年,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续存期内,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本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满一年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申领营业执照后正常营业、收入基本稳定、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可保留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限为3年。

        六、优化创业发展环境

        (十九)降低创业注册登记门槛。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推动国家法律未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拓展创业主体发展空间。放宽注册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简化初始出资50万元及以下企业注册验资手续,放宽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的微型企业登记注册“零首付”;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资料一表制,放宽名称和住所登记限制条件;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由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后允许试营业6个月,在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二十)优化创业发展环境。深入开展“为企业排忧解难活动”,定期选择一批中小微型企业作为县、乡领导干部重点帮扶对象,定点联系,跟踪解决创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立足于实现行政审批“项目最少、流程最优、办的最快、服务最好”的目标,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能。各乡镇(街道)、各园区、各类产业基地(园)以及县行政服务中心,要积极推行全民创业代理服务,对创业主体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进行“一揽子”申报,由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奖补扶持,切实为创业者减轻事务性负担,支持帮助创业者集中精力创业。县优化办要把全民创业、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作为重点工作予以推进。

    (二十一)营造创业发展氛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中小企业局联合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充分利用各种舆论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我县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在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宣传我县鼓励全民创业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宣传创业、发展先进典型、模范人物和先进经验,客观报道和反映全民创业和发展民营经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曝光阻挠全民创业民营经济发展的不法行为,努力营造社会共同关注全民创业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每年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全民创业推动民营经济发展表彰大会,评选6个创业先进乡镇(街道)、20名小微型企业创业先锋、30名创业标兵、10个创业兴办企业先进村(居)、6个创业示范基地(园)以及在规模扩张、财政贡献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营造“创业有功、致富光荣”的浓厚社会氛围,激发全民参与的热情,掀起全民创业热潮。

    七、强化工作保障

      (二十二)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成立金乡县推进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业项目会战和经济运行指挥部,负责全县全民创业及民营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跟踪调度、协调服务、考核奖惩等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各园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设立专门服务机构指导、服务全民创业活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工作格局。

    (二十三)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未来五年推进全民创业及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规划。由领导小组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推进全民创业、民营经济和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能,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政策,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落实措施和各项具体业务的办理流程,力求有所突破。

    (二十四)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各园区全民创业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按照“目标责任、考核奖惩、监督检查”三项工作机制要求,县中小企业局联合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制定分解各乡镇(街道)、各园区全民创业及民营经济发展计划目标,由各乡镇(街道)组织落实实施。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将全民创业及民营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专项督查范围;县考核办把全民创业及民营经济发展目标作为综合考核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兑现到位,并把全民创业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作为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