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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乡县鼓励工业企业进区入园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日期:2010-9-27 22:29:50 人气:

    金政发〔2009〕43号各乡镇政府,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金乡县鼓励工业企业进区入园的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金乡县鼓励工业企业进区入园的规定     为鼓励企业进区入园,共享园区交通、电力、供水、通讯等公共资源及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产业项目布局,提高园区项目的聚集度,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特做以下规定:一、鼓励新招引工业项目进区入园第一条  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占地5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优先安排在县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占地20亩、日处理大蒜80吨以上的大蒜加工项目,可落户县食品(大蒜)工业园区;达到环保要求、附加值高、符合产业政策的化工项目应优先选址在煤化工园区投资建设。第二条  乡镇新招引的工业项目进入园区,视为乡镇新上项目,进行属地管理,企业工商注册和税收等各项经济指标归属相应各乡镇。第三条  落户园区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食品工业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政府以优惠价格提供土地;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食品工业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其缴纳土地出让金政府纯收益(包括农业开发资金、土地收益基金、廉价房保障金)的100%予以奖励。第四条  进入园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所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6—10年所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第五条  进入县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或置换工业园区现有工业企业且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所征契税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六条  进入县工业园区的新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度纳税超过300万元(食品加工企业200万元)的,3年内所征的土地使用税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闲置土地满一年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第七条  新招引项目落户园区的乡镇,兑现予企业土地优惠政策资金不足,给群众一次性补偿有困难的,由园区负责协调,在群众同意、村委会和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第八条  进区入园企业申报专利并被国家专利局受理并批准的,从县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全额资助其专利申请及专利保护费用(支付专利保护费用时间为3年)。第九条  进区入园企业优先享受申报国家、省市和县发改、经贸、科技、中小企业等各类扶持资金及优惠政策。第十条  进区入园企业优先列入各类科技计划,优先安排科技经费,优先向其提供科技项目转化资金、中小企业风险担保、小额担保贷款,优先使用县政府设立的还贷周转金。第十一条  进区入园的企业,从营业之日起,3年内免收可控性行政性费用;经报批依法减免残疾人保障金、水利建设资金等收费。第十二条  进区入园企业投产后形成的税收奖励部分,由财政部门会同受益单位按年度核定并进行奖励兑现。第十三条  对进区入园企业纳入“一费制”管理,进行“扎口”管理,任何单位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随意检查和考核。二、支持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第十四条  城区“退城进园”的企业,根据金发〔2009〕3号文件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进入园区时,按县政府最新公布的工业基准地价全额支付土地补偿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县政府最新公布的工业基准地价扣除已使用的土地年限的价款后支付土地补偿款,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全部用于企业搬迁建设。企业退城进园时,可再从该企业土地拍卖收入的政府纯收益部分拿出一定比例(以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能解决职工身份置换所需要的资金额为准)的资金支持企业,用于解决职工身份置换和企业发展。第十五条  退城进园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新增投资部分按新上工业项目对待,享受新上工业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采取对外合资合作方式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退城进园”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三、倡导乡镇现有工业企业进区入园第十七条  乡镇现有工业企业迁入园区或扩产技改进入园区,扩能部分视为乡镇新上项目,计入年度招商引资进度。企业进入园区通过扩能新增税收(高于原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100%,后三年50%奖励给企业。企业工商注册和税收等各项经济指标归属相应各乡镇。并纳入全县乡镇年底综合考核,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第十八条  乡镇现有工业企业迁入园区或扩产技改进入园区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其土地政府纯收益部分(包括农业开发资金、土地收益基金、廉价房保障金)100%奖励给企业,并给予企业投资额的1%的搬迁补助(从县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九条  乡镇现有工业企业迁入园区或扩产技改进园区,每进入一个达到进园区标准的项目,由县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奖励园区50万元。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进区入园工作由县产业项目(工交)会战和经济运行指挥部总协调并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