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发〔2009〕19号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金乡县工业企业用地有关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一日金乡县工业企业用地有关规定
为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发展,引导工业企业完善用地手续,拓宽融资途径,膨胀企业规模,做大做强产业项目,特制定以下工业企业用地的有关规定。一、保证项目建设用地新上项目尽量使用闲置土地及规划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凡需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工业用地,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核定用地规模,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二、建立工业用地统一地价体系对全县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时,实行统一地价制度。金乡镇、经济开发区(鱼山镇)工业项目用地统一地价为每亩12万元,其他乡镇工业项目用地统一地价为每亩9万元。土地抵押评估时,在以上地价的基础上,上浮价格不得突破30%。三、工业用地价款的收取工业用地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后,按照统一地价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价款。享受的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按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兑现。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减、免、缓。四、统一土地补偿标准全县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补偿款统一补偿标准为:县城市规划区以内按照每亩40800元;县城市规划区以外按照每亩37400元执行。地上附着物根据所征收土地的具体情况按规定补偿。以上补偿标准达不到原群众生活水平的,按国办〔2004〕28号文件规定,由县政府从政府纯收益中增加补偿。五、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按政府纯收益50%进行奖励。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按政府纯收益100%进行奖励。具体执行中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县政府研究制定。六、引导工业企业办理国有土地手续并落实相关奖励政策鼓励已租赁农民集体土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及国有划拨土地的现有工业企业办理国有出让土地手续。(一)租用农民土地的现有工业企业办理国有土地手续时,要在与村委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做到补偿到位,签订土地补偿协议,补偿方式可采取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实行土地入股方式支付土地补偿金。县国土部门负责到省、市报批,然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已审批的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办理国有土地不受指标限制,县国土部门负责到省、市报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原国有划拨土地需办理出让手续的,由县国土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促进各乡镇原有工业企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县政府将土地纯收益全部返还到各相关企业。对今后新上项目的奖励,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四)对原有仓储、流通等企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七、奖励政策兑现程序由县产业项目和经济运行指挥部提供企业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改局、县规划局出具证明,县财政局、国土局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土地出让优惠政策的企业,土地出让期内企业出现转让或出售时,政府全额收回企业所享受土地奖拨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