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室、区直各部门、各重点企业:
现将《金乡经济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24日
金乡经济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开发区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乡县突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安全生产类。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类。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涉侨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等。
按照社会危害、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发区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尽量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开发区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部门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提高应急能力,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快速、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组 长:陈 涛 金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张留元 金乡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徐友芝 金乡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财政局局长
张红秋 金乡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规划建设局局长
李 栋 金乡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隋志国 金乡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周红梅 金乡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环安局局长
霍彦同 金乡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李 磊 金乡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党政办公室副主任
于 伟 金乡经济开发区环安局副局长
吴传新 金乡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
李国际 金乡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副局长
王海新 金乡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赵 崴 金乡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卓根存 金乡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简称应急办),负责园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日常工作,应急办设在党政办公室,由徐友芝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李磊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领导职责
(1)组长是全区突发事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组织分析园区突发事件情况,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2)分管全区突发事件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负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协调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3)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其分管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工作负具体责任。要严格按照分工,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突发事件责任制的落实,研究制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织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解决重大隐患和重点难点问题;保证突发事件信息畅通,及时向管委会主要领导汇报工作情况;熟悉、掌握、完善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和分项预案,并定期组织学习和演练;分管范围内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2.3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分工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突发事件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团结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现将各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在突发事件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1)环安局:负责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环保问题引起的突发事件。
(2)经济发展局:负责区内工业企业经营不善引起的突发事件;参与区内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环保问题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
(3)规划建设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市政工程、公共设施、施工项目企业、建筑施工现场等突发事件;负责区内工程施工、结算等引起的突发事件。
(4)财政局:负责区内征地遗留问题引起的突发事件;负责区内突发事件所需各项资金的计划、管理和调拨工作。
(3)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履行突发事件职责,并予以督查;负责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负责单位及车队、食堂、办公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6)开发区派出所:参与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治安维护和调查处理;负责区内建设项目、重点消防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安全监督。
3 预测系统
3.1 开发区监测
各成员单位负责突发事件信息采集、处理工作。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以开发区机关、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等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为监测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广泛收集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建立风险分级制度,核实、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
3.2 社会监督
开发区突发事件信息报警电话为0537—8702888。相关部门应利用政务公开电话、投诉电话、网络及其他联系方式接受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反映突发事件信息。
3.3 预警措施
3.3.1 接警
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接警工作。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并经初步核实后,应在事发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应急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报警。实行首问接警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信息接报工作。各接警单位对于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报警信息不得扣押,而必须报应急办和相应的处置单位。
3.3.2 处警
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再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有关要求向县应急办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同时指令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妥善处理,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3.4 预警级别
3.4.1 预警级别的分类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4.2 预警级别的确定
应急办收集、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后,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报领导确定,重大预警应组织专家研判。Ⅳ级预警由主要领导确定并报告县应急办;Ⅰ级、Ⅱ级、Ⅲ级预警报请县应急办确定或处理。
3.4.3 预警级别的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需要保密的外,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短信等传播渠道广泛发布,做到应知尽知、家喻户晓。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
(1)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
(2)突发事件发生地及范围;
(3)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控制办法;
(5)公众应当了解的突发事件的其他情况。
3.5 应急处置
3.5.1 分级启动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低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进入预警后,应急办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对突发事件采取以下措施,并做好相关信息跟踪监测:
(1)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和防止、减轻其危害的常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处置突发事件的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4)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安全可靠;
(5)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5.2 应急办履行下列应急响应职责:
(1)接警后,立即向主要领导报告,并根据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迅速部署应对处置工作;
(2)对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3)进一步加强信息收集和政务值班工作;
3.5.3 情况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办应当在半小时内向主要领导进行口头报告,并在1小时内进行简要书面报告,同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6 信息的采集和处理
3.6.1 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通信网络为应急指挥和信息报告服务。
3.6.2 昼夜值班。突发事件发生地单位、应急办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安排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有关部门要综合突发事件的信息,每日至少向应急办报告1次,重要信息须立即报告。
3.6.3 加强现场信息的采集。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3.6.4 完善灾情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急办应在第一时间采集灾情信息,迅速报告主要领导。区内灾情数据信息,由应急办汇总整理,报主要领导审核后统一上报,其它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乱报。
3.6.5 信息处理。应急办负责收集、汇总各类常规信息、现场信息、灾情信息、疫情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对处置建议,报主要领导,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3.7 基本响应程序
3.7.1 事发地先行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拨打报警电话,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应急办报告。
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公众生命健康直接造成严重威胁的,应立即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设立临时现场指挥部,专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凡进入应急救援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都必须服从应急办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3.7.2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办或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制订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1)划定警戒线,协调实施交通管制;
(2)紧急疏散现场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
(3)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4)抢修道路、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安置灾民,保证基本生活;
(6)实行24小时巡逻,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8)采取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其它措施。
3.7.3 应急恢复同时进行。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同时开展恢复和减灾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
3.7.4 扩大应急。当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应急办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增援队伍,加大救援物资调拨、供应力度,并及时请求县应急办支援。必要时可申请县政府提高突发事件级别,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
3.8 预警期间的统一指挥
3.8.1 Ⅳ级预警。应急办负责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都要服从应急办的统一调度。
3.8.2 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应急办负责应对处置工作。
3.9 新闻报道(信息发布)
3.9.1 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原则。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党政办公室应组织各级各类媒体,及时报道经核实后的突发事件信息和应对处置情况。
3.9.2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党政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制订新闻报道方案。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突发事件的信息由开发区在第一时间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
3.9.3 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在党政办公室组织下进行。各级各类媒体记者赴突发事件事发地采访报道,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协调,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3.10 解除预警
预警级别信息险情完全消除后,通过原发布该预警信息的媒体向社会发布解除警报信息。各有关单位(部门)要认真做好解除预警工作,并继续做好后期处理工作。
3.11 善后处置
3.11.1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相关单位应及时调查统计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并按规定向应急办报告和向社会公布。
相关单位应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等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协同县卫生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疾病控制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应急办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若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组织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清理。应急办应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灾后重建工作。
相关部门要做好在突发事件中被损害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被损坏尚未恢复的,应迅速组织力量修复。道路、桥梁等被毁坏的,应及时组织修复。
3.11.2 保险和社会救助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财政局协调各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定损理赔需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党政办公室应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积极吸纳社会捐赠救助款物。
3.12 调查评估
3.12.1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重点查明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其他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12.2 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3.12.3 应急办要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有关部门,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总结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进一步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按照“规模适度、反应快速、处置有效”的原则,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构建园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并随形势发展不断充实和加强。应急办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4.2 财力保障
财政局要保证应急管理工作的经费并纳入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领导审批。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与应急管理工作有关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购买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购买有关社会保险。
4.3 物资保障
应急办要建立健全园区应急物资储备台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4.4 基本生活保障
应急办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行及疾病的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协同县卫生局、药监局、县医院等根据应急预案和相关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
4.6 交通运输保障
开发区派出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规划建设局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
4.7 治安维护
开发区派出所依法依规参与应对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必要时,请求县武警部队支援。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 人员防护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建立应急避险场所。必要时,可依法征用机关的各类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开发区派出所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4.9 通信保障
应急办建立全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做到与其他部门的网络相连接,并与县应急办的网络连接,实现资源共享。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应急办应当按年度制订应急演练计划,组织演练。各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5.2 宣教和培训
各部门都有普及宣传应急管理知识的责任和义务。党政办公室要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应对处置过程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开发区制订并适时修改,开发区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