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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乡县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实施规程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日期:2010-10-20 22:19:04 人气:

    金乡县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实  施  规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9〕  15号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我县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水平,逐步解决城乡困难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医疗难问题,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指对患有《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9〕15号文件所规定范围内的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第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困难居民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受乡镇人民政府、县直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  实施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政府救助、个人负担、政策优惠和社会帮扶相结合;(二)大病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四)救助大病医疗困难居民;(五)应救尽救,分类救助;(六)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七)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  救助对象第七条  凡具有金乡县常住户口,患有《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9〕15号文件规定病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三)城乡困难居民: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个人实际负担的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且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范围:(一)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在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三)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四)一个自然年度(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申请得到大病医疗救助后,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五)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六)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第三章  救助病种第九条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病种主要包括:(1)白血病,(2)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3)恶性肿瘤,(4)Ⅰ、Ⅱ型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者),(5)高血压病Ⅲ期,(6)冠心病,(7)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8)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9)支气管哮喘,(10)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11)重症传染性肝炎、肝硬化合并并发症,(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银屑病,(15)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16)风湿性心脏病,(17)结核病,(18)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19)前列腺增生,(20)重症肌无力,(21)帕金森综合症,(22)消化性溃疡,(23)甲状腺功能亢进,(24)股骨头坏死,(25)周围血管疾病等。第四章  家庭收入核算第十条  城市大病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全体家庭成员的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3、储蓄存款及利息、股票、其他有价证券和红利;4、出租或者出售住房及其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5、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搬迁获得国家、集体、企业、社会的各类补偿费、补助费;6、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7、赡养、抚(扶)养费。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城市低保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8、依法继承的遗产和接收的赠与;9、对因各种原因(包括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城建、危改、拆迁、建设征用土地农转非等)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要在所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所结余部分。如果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10、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得纯收入(含货币和实物折款)的总和。 (一)核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原则。核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以户为单位,采用简单易行的方式进行。一般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上一年度或当年的家庭收入计算,年景丰歉悬殊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可以按照两个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二)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1、种植、养殖、加工、劳务收入; 2、赡养、抚(扶)养费,依法继承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3、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财产租赁或变卖收入,集体分红和股息、储蓄存款和利息收入,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 4、社会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商业养老保险金、商业医疗保险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水库移民补助、粮食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 5、依法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三)家庭收入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种植和养殖收入。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成本投入、年景丰歉、价格波动等方面的差异,据实计算纯收入。 2、加工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的,按照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也可以按照税务部门依法确定的数额计算。 3、劳务收入。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不能出示有效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从事农村劳务所在地人均收入计算。 4、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赡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减去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30%计算,有多个赡养人的,应合并计算;抚(扶)养费按抚(扶)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抚(扶)养费不超过其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40%。 实际接受的赡养费、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接受的数额计算。赡养、抚(扶)养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的赡养、抚(扶)养费。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抚(扶)养关系和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无法核定子女收入的,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赡养费收入计算示例:例如:我县保障线标准为1000元,某家庭老两口,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家,儿子一家年人均纯收入为6621元,女儿一家年人均纯收入为5634元,则儿子应付赡养费为1686.3元,计算过程为:6621-1000=5621,5621*30%=1686.3;女儿应付赡养费为1160.7元,计算过程为:5634-1000=4634,4634*30%=1160.7。那么老两口每年共应接受儿女赡养费2847元(1686.3+1160.7=2847)。5、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数额计算。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在核实家庭收入时,可采取邻里走访、信函索证、部门联动、消费跟踪、张榜公布等办法进行。申请人不配合调查或瞒报家庭情况的,不受理其救助申请。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县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第十四条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为:(一)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复印件;3. 定点医院对规定救助病种的诊断证明原件并盖章、住院病历复印件并盖章;4.住院医疗费凭证(参加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无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并盖章);5.有关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原件并盖章);6.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帮困资助情况证明材料。(二)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金乡县大病医疗救助家庭收入认证书》;(三)由村(居)民委员会、所属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四)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村(居)民委员会、所属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基层出具的《金乡县大病医疗救助家庭收入认证书》派专人(两人以上)重新入户调查核实,由调查人员签字认定,并填写审核意见;(五)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给申请人《金乡县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具实填写;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六)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大病医疗救助金由县民政局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审定大病医疗救助金额,应当核减下列费用:(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二)商业保险机构赔付的医疗保险金;(三)医前救助金;(四)工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给予的单病种医疗救助金;(五)其他单位或社会给予的帮扶救助金。申请人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应当主动提供上款规定有关费用的凭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不予受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居民办理大病医疗救助审批手续;(二)擅自改变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或救助金额;(三)无故不按时发放大病医疗救助金;(四)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大病医疗救助金;(五) 定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为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开具虚假凭证。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采取隐瞒、欺骗、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金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条件而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干扰正常工作秩序、阻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或者侵犯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救助  大病  规程                           金乡县民政局              2010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