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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乡经济开发区(鱼山镇)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日期:2011-11-20 8:28:48 人气:

        为保障我区(镇)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促进党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关于全区(镇)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特制定金乡经济开发区(鱼山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党务信息例行公开制度

        第一条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要按规定及时主动进行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重要决策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二条 针对不同内容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定期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党外公开的采取公开栏、新闻媒体、公开网站等进行公开。主要通过以下五个平台公开。

      (一)会议公开。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党员旁听会、党务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将党务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

      (二)文件公开。通过党内文件、刊物、简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务。

      (三)专栏公开。适宜向党外公开的,设立党务公开栏、党务公开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及时公布党内信息。

      (四)媒体网络公开。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开宣传报道党务工作。开通热线电话,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开通党务公开网站或网页,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进行公开。

      (五)活动公开。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党员定期评议、民情反馈、领导接待日、民情调查等活动,在党组织与广大党员群众之间架起理解、沟通、交流的桥梁,促进党群干群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第三条 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1、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党务公开的内容由各级党组织提供,经整理后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开。

      3、公开的时限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对重大或复杂性的问题,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

    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当于作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党务公开党内通报制度

    第一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及时纠正党内出现的各种不良风气,推动党的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情况是党内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情况等。

    第三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主体为区(镇)党工委领导班子、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和村级党组织。

    第四条  党内重要情况的通报对象为本级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下级党组织、党代表直至全体党员。

    第五条  党的各级组织的重要决议、决定和重要情况,应当结合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通过各种党内会议、文件、通知、报告或者新闻媒体等形式,向党的委员会成员、下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通报,根据需要视情况向民主党派、各界代表、干部职工通报和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

    (一)党务工作方面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3、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人民武装及群团工作的重要事项;

    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5、党组织会议形成的重大决定、决议事项;

    6、党组织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重要党务、政务、村务活动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7、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情况和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

    8、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二)组织人事方面

    1、干部人事管理范围内的公开招聘、录用干部以及调整、任免干部的情况;

    2、党代表的推荐产生情况,党组织调整选举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及发展党员情况;

    3、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惩诫情况;

    4、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三)与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区域范围和管理范围内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工作目标、任务和进展情况;

    2、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区划和组织机构调整情况;

    3、重大基建项目安排,重点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实施,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4、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其它应当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工作应在一个月内通报,重要性工作和紧急性情况应及时通报。

    第八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对会议讨论的涉及机密的问题,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等,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区(镇)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基层党组织落实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通报制度规定的,进行谈话诫勉,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党务公开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条  制定本制度旨在深化党务公开工作,加强党委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联系,确保党务信息传递更加准确、全面、及时、有效,促进党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党务公开重大新闻的对外发布,代表党组织或工作部门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党务公开信息,负责审查新闻发布的内容,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审阅新闻稿件,回答记者提问,接受记者采访;协助党委做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新闻发布工作;协助党委处理有关本部门单位突发事件的对外报道工作;负责安排和接受媒体采访。

    第三条  党务公开新闻发布的内容包括:涉及党务公开方面的重要部署、重大决策、重要项目、重要事件;有关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的党务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热点问题的处理意见、态度和措施等;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其他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通过发布会、提供新闻采访服务等多种形式发布党务信息,为公众提供更加透明、快捷的服务。

    第五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不定期的方式,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情况;发言人根据实际需要或按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进行临时性新闻发布。

    第六条  根据授权发布新闻。党务公开新闻发布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在新闻发布前,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同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新闻发布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发布。

    第七条  严肃新闻发言人工作纪律。常规性信息定期按时发布,突发事件须在第一时间发布,不得隐瞒或拖延。涉及重大问题的信息由区(镇)党务公开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各部门单位不得随意发布。

    第八条  要结合各自总体工作安排,制订新闻发布计划,统筹安排重要新闻信息的发布。

    第九条  制订新闻应急方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新闻发布程序,及时提出新闻处置方案或建议,把握新闻发布主导权。包括拟订新闻稿,确定是否对外公布或通过何种方式对外公布消息等,在遇有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央、省、市、县级媒体关注的特殊情况时,及时研究制订新闻发布方面的对策。

    第十条  及时评估新闻发布效果。每次新闻发布活动后,要进行发布效果评估,了解社会各界的反映,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应追踪中央、省、市级媒体的报道情况和社会舆情的动向,以检验发布效果。如发现媒体有不符合事实的、有失偏颇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报道,以及社会公众有突出的误解等状况,应采取新闻发言人发表谈话等形式以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增进共识。

     

    党务公开工作信息反馈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党务公开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立《党务公开工作信息反馈登记本》,详细记录对党务公开工作的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

    第三条  《党务公开工作信息反馈登记本》记录的内容包括:反馈信息的来源、时间、内容、受理人和处理结果等。

    第四条党组织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解决,处理结果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和建议,由相关责任人当面答复,并进一步听取意见。

    第五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办理,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六条  设立党务公开监督电话,受理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在区(镇)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条  重点检查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是否重视到位;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注重实效;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及时听取和整改反馈。

      第三条  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全面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分为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党委自查和日常督查。区(镇)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全面督查,对重点部门不定期进行重点督查,督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各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限报告、备案党务公开情况,有效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二)查阅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听取工作汇报,并参加与党务公开工作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同被督查部门班子成员及其他党员干部谈话了解情况。

      (五)要求被督查部门就党务公开工作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实地查看党务公开现场。

      (七)出席党内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重要事项听证会。

      (八)深入相关部门单位实际考察。

      (九)定期检查各部门单位网上公开情况。

      (十)以网站、信箱、电话等多种方式受理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进行民意调查和测评。

      (十二)对发现和了解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

    第四条  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廉政考察、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要提出可行的整改意见,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被检查人及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纪线索要及时转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党组织应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等。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工作,关心了解全区(镇)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三)能够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热心党务公开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七)身体健康,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出席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参加安排的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五)监督和帮助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未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党组织批准予以解聘。

    第六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党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与聘请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应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开展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党务公开考核评价制度

    为确保党务公开各项工作贯彻落实,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区(镇)党(工)委负责组织领导,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条 党务公开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对象为各村党支部。

        第四条 党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目标:强化监督制约,促进勤政廉政;推进党内民主,完善民主决策;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关系;严格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党务公开考核工作纳入对各部门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 党务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党务公开领导机制、相关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二) 党务公开宣传报道、信息工作和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三) 党务公开内容、氛围、时限要求的落实情况;

    (四) 群众对党务公开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的收集、反馈和处理情况;

    (五) 损害群众利益、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六) 接受党务公开监督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办理监督事项,并向监督员反馈情况;

    (七)党务公开其它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第七条 党务公开工作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完善,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等长效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群众投诉处理得当;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八条 考核采取集中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察看党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

       (二)走访了解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三)听取党务公开工作汇报和群众反映;

    (四)查看相关资料、查找存在的问题;

    党务公开舆论监督制度

    第一条 监督单位党组织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公开党务内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及时、真实、有效。

    第二条 对党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监督修改。

    第三条 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利益。

    第四条 协调处理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上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

    (三)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五)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六)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条 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分管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二)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主要领导予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换岗,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